本文摘要:重开解散煤矿的债务处理问题已沦为去生产能力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重开解散煤矿的债务处理问题已沦为去生产能力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副校长姜耀东建议,国家不应尽早实施去生产能力煤矿资产与债务处理实施办法。姜耀东回应,2016年以来,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推展下,煤炭企业严肃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106]7号文件精神,着力推展煤炭供给外侧结构性改革。
过去5年,我国总计重开解散领先生产能力近8亿吨,这些煤矿重开解散后,留给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如重开煤矿的井筒、巷道和废旧设备以及剩下的煤炭资源等,同时,煤矿去生产能力重开后,煤矿所分担的各类债务也无法有效地消弭。我们调研中找到,企业广泛体现去生产能力过程的债务问题突显,财务负担沉重。姜耀东回应,这些煤矿重开解散后,煤矿所分担的各类债务无法获得有效地消弭。
考虑到绝大部分被重开煤矿为非独立核算(独立国家法人)单位,煤矿所有债务皆由集团公司统借征贷统还,煤矿重开解散后,所有债务皆由集团公司分担,导致企业债务开销减少,负债率下降,经营风险增大;尤其是对于老矿区的煤炭企业,重开解散煤矿的比例大、负债率低,企业经营艰难问题最为引人注目。近年来,国务院和涉及部门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大力稳健减少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关于作好市场化银行债权并转股权涉及工作的通报》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并转股权实行中有关明确政策问题的通报》等,但对于煤炭行业在消弭不足生产能力重开解散煤矿进程中,彻底解决去生产能力煤矿的债务问题尚不明确的实行意见。随着煤炭行业消弭不足生产能力工作的持续前进,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8年仍要解散煤炭生产能力1.5亿吨左右,重开解散煤矿的债务处理问题已沦为去生产能力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姜耀东说道。
为此,姜耀东明确提出了3点建议:一是严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消弭不足生产能力构建逃脱发展的意见》精神,尽早研究制订去生产能力煤矿资产与债务处理明确的、可操作者的实施办法。二是尽早修改和完备《破产法》。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倒闭整肃等多种渠道,依法依规处理好去生产能力煤矿牵涉到的资产债务问题。
三是增大政策反对与协商力度,希望金融机构推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反对金融机构、基金等机构与煤炭企业牵头成立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稳健推展债转股落地,贯彻减少企业的杆杠率,有效地掌控企业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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