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得知,《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发表印发,全文如下:为增进地方法律的民主化、公开化,充份理解民情、征询民意,现将《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发表印发。
得知,《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发表印发,全文如下:为增进地方法律的民主化、公开化,充份理解民情、征询民意,现将《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发表印发。若无社会各界人士明确提出宝贵意见,并谒2019年12月30日前将改动意见反馈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地址:汕尾市政府办公大楼115室。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条【法律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维护和提高城乡环境,前进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融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条例限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入、搜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之为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获取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作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荒废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成以下四类:(一)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荒废蔬菜、瓜果、花木等有机、容易腐烂的物质;(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合重复使用和可循环再行利用的物品;(三)危害垃圾,是所指对人体身体健康、自然环境导致必要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危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条【管理原则】生活垃圾应该分类投入、分类搜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该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全民参予、城乡专责、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掌控和管理。第五条【政府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划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确认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和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协商解决问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根本性事项,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把生活垃圾分类所须要经费划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的组织实行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织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搜集、运输等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综合协商、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创意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手段,研发、建设和推展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化、智能化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建设工作,敦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拒绝划入前期物业服务合约、物业服务合约样板文本。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管理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的指导和监督,对危害垃圾的搜集、利用、处理单位实行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对农村生活垃圾展开肥料化处置的技术指导和对肥料化处置成果用于的协商推展,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划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管理再生资源重复使用利用体系建设,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重复使用工作。教育部门应该将生活垃圾源头保护环境、分类、重复使用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科学知识划入教育发展规划,的组织学校、幼儿园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和实践中活动。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文广旅游、公共卫生身体健康、供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作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涉及工作。第七条【村居委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该的组织、动员、指导和敦促本村、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的组织村民、居民制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和奖惩机制等做出誓约。第八条【宣传教育】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强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和分类常识的宣传教育,强化公众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和分类意识,提倡绿色身体健康的生活方式,希望公众参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的组织应该融合工作特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的组织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推展全社会联合参予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该积极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科学知识的公益宣传和法律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分类意识。第九条【社会资本参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出售服务、授权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希望和引领社会资本参予生活垃圾源头保护环境和分类投入、搜集、运输、处理以及重复使用利用等。希望和反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科技创新,增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掌控管理的研究研发和转化成应用于,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运营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条【鼓舞奖励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反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创建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激励机制,通过礼品外币、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村民、居民按规定分类投入生活垃圾的积极性。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城乡专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统筹安排、实时前进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搜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增进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均衡化发展。第十二条【因地制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融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大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认农村生活垃圾的投入、搜集、运输和处理分类管理模式,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配备涉及设施设备,前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资源重复使用利用。第十三条【专项规划】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编成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该具体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体系,确认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总体布局,专责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投入、搜集、运输和处置,与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搜集运输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搜集、运输设施选址应该合乎涉及规划的拒绝,并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展开建设。生活垃圾搜集容器应该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需要的原则,并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标准与拒绝科学设置。农村地区应该设置符合规定的围蔽生活垃圾搜集点,垃圾箱(桶)应该带盖密封,并定期清运、洗手、消毒,避免污染环境。现有设施约将近标准拒绝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及时制订管理计划,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完成改建。
第十五条【污染防控措施】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应该合乎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行密封、渗沥液处置、防臭、防渗等污染防控措施。建设生活垃圾运输、处理设施,应该依法展开环境影响评价,确认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应该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十六条【新的、改为、改建项目设施建设分类搜集设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该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拒绝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设施。设施分类搜集设施应该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时设计、实时建设、实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本期的设施分类搜集设施应该与本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完工后,设施分类搜集设施予以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有数的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设施不合乎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拒绝的,应该不予改建,业主单位应该大力因应。第十七条【重开、闲置或者拆毁搜集、处理设施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闲置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认的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也不得转变其用途。禁令私自重开、闲置或者拆毁生活垃圾集中于存放在点、转运站等搜集设施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确实适当重开、闲置或者拆毁的,必需经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环境保护等部门表示同意后核准,并采行先行修复或者获取替代设施等措施,避免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第十八条【源头保护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涵括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保护环境工作机制,制订鼓舞措施,引领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增加生活垃圾的产生。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物流经营者等应该严格执行国家容许产品过度纸盒的规定,增加纸盒性废物的产生,对列为国家强迫重复使用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不予标示和重复使用。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经营者应该采行环保提醒、价格优惠等措施,引领消费者增加或者不用于重复使用消费品。单位和个人应该依法遵守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增加或者不用于重复使用用品,增加生活垃圾产生,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联合维护和提高城乡环境。第十九条【分类投入指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该会同生态环境、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不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便于辨识、投入的原则,融合城乡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具体分类的标准、标识和投入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发布。
生活垃圾应该分类投入到登录的搜集点或者搜集容器内,不得随便灌入、抛撒、烧毁或者堆满。第二十条【分类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一)城市区域,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管理;没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所在地村(居于)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的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桥)、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管理;(七)无法确认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分类管理责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该遵从下列规定:(一)创建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有所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入时间、地点、方式等。(二)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学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入人分类投入,并向生活垃圾投入人发放或者在生活垃圾投入点的明显方位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三)根据本责任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涉及规定合理配置生活垃圾搜集容器。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对单位或者个人不合乎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拒绝的不道德,拒绝其修正;逼不修正的,应该报告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五)阻止混合已分类投入的生活垃圾的不道德。(六)除可回收物可以必要交售外,易腐垃圾、危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应该接管给有经营权的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单位。
(七)创建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下落等情况,并每月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上月的台账。第二十二条【分类投入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入生活垃圾:(一)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金属等可回收物,应该投入至可回收物搜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经营者;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经营者应该在服务范围内发布重复使用服务电话,采行相同站点重复使用、上门重复使用等方式,积极开展重复使用服务;(二)有机易腐垃圾应该沥干水分后投入至有机易腐垃圾搜集容器;(三)荒废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荒废农药、化肥瓦解及包装物等危害垃圾,应该投入至危害垃圾搜集容器,不准混进其他生活垃圾;(四)不能水解的重复使用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等其他垃圾,应该投入至其他垃圾搜集容器;(五)法律法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其他规定。荒废沙发、衣柜、床等体积大、整体性强劲而必须合并再行处置的大件垃圾和居民家庭翻新废弃物,应该购票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经营者上门搜集,或者临时投入到分类管理责任人登录的地点,不得私自投入至垃圾搜集点或者搜集容器内。
绿化水土保持过程中产生的树木、枝叶、杂草等垃圾,应该集中于堆满,并由绿化水土保持单位及时清运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录的投入地点,不得混进其他生活垃圾。第二十三条【分类搜集、运输单位】已分类投入的生活垃圾应该分类搜集、分类运输。
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组织涉及单位分类搜集、运输。农村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分类搜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涉及单位分类运输。可回收物可以由单位、个人转交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经营者或者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搜集、运输。
大件垃圾、翻新垃圾、绿化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自行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运输。已誓约物业服务企业运输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的单位运输,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协商、敦促。第二十四条【分类监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找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生活垃圾不合乎分类规定的,可以拒绝投入人按规定新的服务公司后再投入;投入人不按规定新的服务公司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接受其投入。
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找到交付给搜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合乎分类规定的,可以拒绝接受接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搜集、运输单位拒绝接受投入、接管的,应该及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置。第二十五条【不受委托搜集、运输单位】不受委托专门从事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经营性搜集、运输的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搜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签定搜集、运输经营协议,并遵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农村垃圾收运】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创建专业化的农村地区搜集运输队伍,或者依法委托不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管理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搜集与运输。第二十七条【搜集、运输作业规定】生活垃圾搜集、运输作业应该遵从下列规定:(一)禁令将已分类投入的生活垃圾混合搜集;禁令将已分类搜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二)用于密封、不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按照分类后有所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备适当的作业车辆;(三)在作业车辆上标明显著的分类标识,并维持作业车辆功能完好无损、外观干净;(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维持垃圾搜集容器、集中于存放在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整洁干净;(五)用于密封的搜集容器、运输工具搜集、运输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弃置、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六)将分类垃圾分别载运至垃圾集中于存放在点、转运站或者适当的重复使用网点、处理场所。
(七)动态、真实情况记录搜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下落。(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
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经营者,应该按照涉及规定,作好接管的可回收物的注册工作。第二十八条【分类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该分类处理,充份重复使用利用,无法重复使用利用的采行无害化烧毁、生化技术、公共卫生填平等方式展开处理。
希望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方式,融合先进设备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约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园。第二十九条【处理拒绝】生活垃圾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应该交由再生资源重复使用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展开处理;(二)餐饮垃圾应该交由具备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使用生化厌氧产生沼气、肥料、烧毁、填平等方式展开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禁令必要排出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进其他生活垃圾,禁令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作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令用于予以无害化处置的餐饮垃圾圈养畜禽;(三)危害垃圾应该交由具备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展开无害化处置;(四)其他垃圾应该通过烧毁、填平等方式实行无害化处置。荒废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该交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经营者展开报废重复使用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希望大件家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大力采行以旧换新或者使用权重复使用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大件家具展开重复使用利用。希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荒废塑料、玻璃、竹木、织物等较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展开重复使用处置。第三十条【农村垃圾处理补充规定】农村地区产生的家庭厨余、畜禽粪便等有机易腐性垃圾,可以由村民采行必要还田、肥料、生产沼气等方式自行处理,或者投入至对应的垃圾搜集容器,由村民委员会集中于后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拒绝使用生化处置等技术就地处置。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砂石、砖瓦等惰性垃圾,在靠近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合地点,可以使用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置。
第三十一条【污染掌控】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处理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掌控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处理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污染物废气监测制度,定期将监测结果请示所在地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发表监测结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定期对首府范围内的生活垃圾集中于运输、处理设施的污染物废气情况展开监测,适当时应该责令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积极开展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第三十二条【分类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已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的内容。文明创立主管部门在积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街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公共卫生单位、公共卫生村、公共卫生社区等公共卫生创建活动中,应该将生活垃圾源头保护环境和分类的情况划入票选标准。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交纳生活垃圾处理酬劳,明确收费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认。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处理酬劳,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献、村民委员会筹集等方式筹措。生活垃圾处理酬劳,应该专项用作生活垃圾清理、分类、搜集、运输、处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异地处置生态补偿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运营情况和处理能力,并遵循谁获益、谁补偿的原则,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生活垃圾的跨区域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输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区域应该根据横跨区域处置的生活垃圾量,向输出生活垃圾的行政区域缴纳补偿费用,用作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扶植等。第三十五条【并未按规定分类投入生活垃圾的法律责任】违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并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到登录的搜集点或者搜集容器内,随便灌入、抛撒、烧毁或者堆满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搜集、运输经营者违规的法律责任】生活垃圾搜集、运输经营者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限期修正,判处罚款:(一)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将已分类投入的生活垃圾展开混合搜集或者将已分类搜集的生活垃圾展开混合运输的;(二)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并未用于密封、不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并未按照分类后有所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备适当的作业车辆专门从事生活垃圾搜集、运输的;(三)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并未在运输车辆上标明显著的分类标识的;(四)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并未及时清理作业场地,维持垃圾搜集容器、集中于存放在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整洁干净的;(五)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弃置、扬撒、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六)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并未动态、真实情况记录搜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下落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七项不道德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不道德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不道德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私自重开、闲置、拆毁垃圾搜集、处置设施的法律责任】违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私自重开、闲置、拆毁生活垃圾集中于存放在点、转运站等搜集设施或者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限期修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政府、涉及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负起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修正,对部门给与通报批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给与处分:(一)并未按照规定统筹规划并的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搜集、处置设施的;(二)并未创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遵守监督检查职责的;(三)找到违法行为或者收到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报告后未予公安部门的;(四)违法实行行政处罚的;(五)其他不依法遵守监督管理职责的不道德。
第三十九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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